近日,永福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件详情: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及林某、冯某(二人均已判刑)与朋友在永福县永福镇某酒吧(已停业)喝酒期间,借酒劲在酒吧内无故殴打他人,造成酒吧经营秩序严重混乱,经酒吧工作人员劝阻后又在酒吧门口继续拦截并随意殴打他人。案发后,王某逃跑至外地,后于2024年8月被抓获归案。
判决结果:经永福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伙同其他同案人员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随意骚扰、殴打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法官提醒:朋友之间发生口角矛盾,应保持理智,冷静克制地解决问题。若是遭遇他人寻衅滋事,应保持镇定,优先保护自身人身安全,并及时报警。
相关法条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