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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严惩
作者:曾兰秀 李敏  发布时间:2024-09-29 17:32: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永福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游某心存侥幸,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基本案情:2023年9月的一天晚上,游某与朋友聚餐喝酒后,驾驶小轿车回永福县城,在行驶到永福县城某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游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03mg/100mL。到案后,游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游某未取得小汽车驾驶证,其曾因饮酒驾驶报废摩托车,于2020年8月被永福县交警大队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游某无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游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汽车,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结合游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游某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法官提醒:酒后驾车的行为不仅危害本人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还触犯了法律。本案中游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将受到法律制裁。临近国庆假期,亲朋好友聚会多,为了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驾驶员需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做到遵纪守法,安全文明出行。

小贴士:

危险驾驶罪(醉驾)从重处罚的规定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来源:永福法院
责任编辑:永福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