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琴等诉桂林某农资经营部财产损害赔偿案
——未尽到产品使用告知义务致害,销售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简要案情
原告黄某琴、韦某才、廖某娟三人合伙在某镇承包了92.8亩土地种植砂糖橘。2021年4月17日,原告黄某琴向被告农资经营部的业务员蒋某龙购买除草农药,蒋某龙向其推荐了被告自行组合包装的农药,并微信发送相关图片给黄某琴,在该图片上标注有:产品的规格、三证号、具体成分及含量、剂型、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生产厂家及电话等详见内包装。黄某琴采用机械喷雾器在其果园喷施了农药溶液后,发现果园里的果树出现幼果变黄、落果现象的药害,并将情况告知被告,6月26日,蒋某龙将农药的应用技术及注意事项通过微信发给黄某琴,并在被告到现场查看药害情况后,告知黄某琴,药害系其操作不当引起的,不予赔偿。经鉴定,黄某琴财产损失为230 400元,双方未能就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经法院审查后,认为该农药适用于森林、冬小麦田,在果园里使用属超范围使用,且原告喷施农药的操作存在不当,多种原因造成该除草剂对果树引起不同程度的药害。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2023)桂0326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桂林某某农资经营部赔偿原告黄某琴、韦某才、廖某娟财产损失115 200元;二、由被告桂林某某农资经营部支付原告黄某琴、韦某才、廖某娟评估费用5 000元;三、驳回原告原告黄某琴、韦某才、廖某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着农业生产安全和乡村振兴。本案中,农药销售者未向购买人尽到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等义务,农药购买者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在依法平等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法院认定销售者、购买者应对农作物损害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本案督促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尽到告知义务,另一方面,也提醒购买人应按使用说明要求正确使用产品,有力保障当地农业生产安全,将涉农产品行业营商环境优化落实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