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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某某罗汉果专业合作社诉桂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苏桥法庭  发布时间:2024-05-23 17:45:59 打印 字号: | |

桂林某某罗汉果专业合作社诉桂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2022年3月2日,第三人蒋某莲代理被告与原告口头商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罗汉果果芯2000斤,单价35元/斤,货款为70000元。但被告否认该批货系委托蒋某莲代理购买,也未收到原告的货。2022年9月13日,原告就该次货款支付向蒋某莲催要货款时,蒋某莲报警,在有派出所民警在场的情况下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载明了案涉货物是在2022年3月2日蒋某莲与被告工厂负责人易某平到原告处确定单价为35元/斤,当日原告请专车将1吨果芯送往被告2号厂房,当天工厂保管员验收入库。因财务问题该批货款一直未支付给原告,2022年4月初,蒋某莲将该批未付款相关单据全部移交给该工厂负责人易某平。

另查明:蒋某莲的丈夫秦某德彼时系被告公司高管。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2023)桂0326民初1046号判决:一、由被告桂林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桂林某某罗汉果专业合作社货款7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从2022年6月4日起计付至货款清偿时止];二、驳回原告桂林某某罗汉果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桂林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蒋某莲和桂林某有限公司不存在代理关系,于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2023)桂03民终506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般涉及大额交易,双方都会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是随着网络频繁、数额不大、买卖双方关系良好等情况,现实中存在很多微信、电话等没有书面买卖合同的行为存在。虽然简便了交易程序,但却增加了法律风险,后续若产生纠纷,将引发诸多法律问题。

本案中,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未委托第三人蒋某莲向原告采购案涉货物。根据本案实际,秦某德彼时为桂林某有限公司总经办高管,与蒋某莲系夫妻,蒋某莲提交的采购详情单及日记账表明蒋某莲彼时参与了桂林某有限公司的公司运作,结合桂林某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曾向桂林某某罗汉果专业合作社支付过货款,故桂林某某罗汉果专业合作社作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案涉罗汉果产品系由桂林某有限公司购买,桂林某有限公司与易某平、蒋某莲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佐证这一事实。

无论交易金额多或少,都应当及时保存证据以防发生纠纷,尤其是金额较大的货物买卖,各企业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对交易主体、标的物、价格数量、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等作出明确约定,以便有效规避交易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永福法院
责任编辑:永福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