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诉四会市某翡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简要案情
原告覃某诉称:2022年9月19日至26日期间,通过某平台先后购买四会市某翡翠公司经营店铺出售的4款翡翠毛货,签收后均认为货不对版,其中2款翡翠在线上申请退货被四会市某翡翠公司及平台拒绝,另2款翡翠未在线上申请退货,多次协商退货退款未果。故请求判令:一、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网络商品购买合同;二、四会市某翡翠公司返还覃某购物款22,613元,同时覃某向四会市某翡翠公司退还4件案涉商品;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额外费用由四会市某翡翠公司承担。经一审法院释明后,原告覃某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四会市某翡翠公司返还覃某购物款22,613元,同时覃某向四会市某翡翠公司退还4件案涉商品;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额外费用由四会市某翡翠公司承担。
四会市某翡翠公司辩称:四会市某翡翠公司在某平台上经营店铺出售的案涉商品属于一经二次加工就无法再次出售的定作商品,不适用无理由七日退货规则;即使案涉商品不属于定作品,覃某在购买时亦已确认接受案涉商品销售规则,故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9日至26日期间,原告覃某通过被告四会市某翡翠公司经营的某平台店铺先后购买4款抛光翡翠(其中:9月19日购买“闪电购翡翠定制25、60”,9月20日购买“闪电购翡翠定制91”,9月26日购买“闪电购翡翠定制290”。),花费共计22613元。2022年10月1日,原告签收被告通过顺丰速发的“闪电购翡翠定制25、60”2款翡翠后,认为其货不对版、色差明显且有裂纹,遂在网上申请退货退款,被告以案涉商品属于定制品不适用无理由七日退货之规定拒绝退货退款。之后某平台介入核实,认为商家发货前已履行“商品出售规则”告知义务,商家无过错,故拒绝了原告退货退款申请。另,原告签收“闪电购翡翠定制91、290”2款翡翠后也认为货不对版,但未在签收后七日内申请退货退款。
裁判结果
永福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2022)桂0326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一、原告覃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被告四会市某翡翠公司闪电购翡翠定制25、60两件商品(运费由原告覃某负担),被告自收到原告覃某退还的上述两件商品后七日内退还原告覃某购物款10133元;二、驳回原告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四会市某翡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2023)桂03民终339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良好的网络市场生态对电商行业营商环境优化至关重要,如何构建良性网络市场生态,消费者权益保护亦是必不可少。为实现此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消费者采用网络、电视等方式在难以判定实物质量情况下购物的,签收后若认为商品与线上销售说明不符或明显失实等情况下要求退货退款,该法有相应的权利救济规定,即一般商品适用七日之内无理由退货,定制品、鲜活易腐、在线下载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商品及其他不宜退货除外。据此,定制品的认定,不以商家单方制作定制声明免责为前提,而应以商品本身是否符合个性化定制属性为标准。同时,消费者维权应及时保留录屏、购买、签收等相关证据,如申请退货,应在法定期限内(签收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以便后期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