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执行实施案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4-03-15 17:43:33 打印 字号: | |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执行实施案

——高效执行化解债务,危困企业解难脱困

 

基本案情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永福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永福法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桂0326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尚欠原告某甲公司的工程款7600000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工程款7600000为基数从2021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1.2%计付至清偿欠款时止);二、被告某乙支付原告某甲公司律师费30000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5877.6元;三、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372元,减半收取401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186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某乙公司未履行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经营状况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近几年盈利比微小,资金链暂时断裂,但有实力的国企打算注资,存在挽救可能。考虑到其尚存经营能力和挽救价值,如果贸然处置财产,该公司生产经营将收到严重影响,也不利于申请人实现胜诉权益,且被执行人也有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愿。永福法院采取灵活查封措施,对其名下房产进行查封,但暂不采取拍卖措施,最大限度的保障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积极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通过多次约谈,耐心细致的调解,申请人同意宽限被执行企业还款期限,若到期后仍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将对其企业采取强制措施。该案顺利执结。    裁判结果

2023年6月26日,永福法院作出(2022)桂0326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尚欠原告某甲公司的工程款7600000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工程款7600000为基数从2021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1.2%计付至清偿欠款时止);

二、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原告某甲公司律师费30000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5877.6元;

三、驳回原告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3年6月26日,永福法院作出(2023)桂0326执186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着眼全局考量纠纷的妥善高效、化解,采取灵活查封措施,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

对于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企业,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积极运用执行和解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助力企业缓解困难,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被执行企业陷入经营困难,优化当地营商环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永福法院
责任编辑:永福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