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的前提下,司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能否以未接到报案,未能查验是否为公司承保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为由拒赔交强险?目前,永福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决,给出了答案。
2022年5月,毛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永福县某路段超速行驶时,与李某驾驶的轻型仓棚式货车会车时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毛某驾驶小型轿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造成李某的车辆维修费一万多元。
毛某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后,李某要求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毛某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一直未接到报案,无法排除毛某肇事逃逸外还存在醉驾、毒驾、伪造保险事故等引发免赔情况为由,拒赔交强险部分。多次沟通协商无果,李某诉至永福县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
永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是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毛某在肇事时存在醉驾、毒驾、伪造保险事故等引发免赔情况。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除相关保险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责任。
永福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李某车辆维修费2000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应该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这是保险公司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对肇事司机的义务规则。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不影响事故的实际发生。本案中,保险公司一直未接到报案与事故发生没有必然联系,且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存在免赔情况。
永福法院 范修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