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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出狱又作案 伸手盗窃再“进宫”

作者:覃大洪  发布时间:2024-06-28 16:15:33 打印 字号: | |

 

“打工是不可能,这辈子都不可能打工的”。大家是否还记得曾爆红网络的周某?入狱不知悔改,甚至还觉得监狱生活舒服得很。

永福县就有一位与之相似的秦某,这一次已经是他第四次入狱,几年来的铁窗生涯并没有让其认识到盗窃的法律后果,反而屡屡挑战法律底线。

惊人履历

202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永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贼心不改再“进宫

2023年12月,秦某先后两次窜至永福县苏桥镇某工厂门口的路边,分别偷走了翁某某的价值3700元的踏板摩托车,以及林某某电动车上价值200元的五个电瓶和价值10元的后备箱。

法院审理

永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秦某曾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综合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

屡教不改,必会铸成大错。牢狱苦海无边际,回头才是阳光岸。秦某多次犯盗窃罪入狱,因没有生活技能与手艺,加之好逸恶劳的陋习,逐渐以盗窃为生。法官对秦某开展了教育与可行性建议,秦某表示真诚悔罪,会尽最大努力改正陋习,早日回归社会。同时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广大群众也要增强防范意识,保管好个人财物,外出离家时锁好门窗,切莫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永福法院
责任编辑:永福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