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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件

作者:覃大洪 李敏  发布时间:2024-06-28 16:02:52 打印 字号: | |

 

为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涉毒品类犯罪活动,提高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6月25日,永福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熊某刑满释放后,了解一种名为“上头电子烟”的毒品随后熊某找到渠道购买了10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弹”,以26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李某。李某此前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其从熊某处购买“上头电子烟弹”后,于同年1月底至2月期间,以3200元的价格将7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弹”贩卖给他人

2024年2月,熊某在公安机关的劝导下,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

被告人熊某、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被告人熊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上,法院依法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

法官提醒

2023年10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健委正式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凡有关制作、贩卖、持有、运输依托咪酯或者容留他人吸食依托咪酯等行为均按照毒品类犯罪处理。不法分子常将依托咪酯添加进电子烟油中,以电子烟的形式来吸食,此类“上头电子烟”迷惑性强、危害性极大,吸食依托咪酯能够产生麻醉作用,主要表现为眩晕、站立不稳等类似醉酒状态,大剂量吸食可导致心率失常、高血压甚至心肌梗塞等心血管问题、造成神经系统损害。

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永福法院
责任编辑:永福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