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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老王”贩卖“上头电子烟”获刑
作者:曾兰秀  发布时间:2024-06-21 17:51:51 打印 字号: | |

 

6·26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永福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新型毒品“上头电子烟”案件,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5600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某,绰号“老王”。2023年10月,王某在桂林市某超市附近、某小区家中分别向肖某贩卖13支含有依托咪酯成份的电子烟弹,从中获利5600元;同月,公安机关在桂林市某酒店内将王某抓获归案,并查获三个疑似含有毒品成份的电子烟弹。经鉴定,王某持有的三个电子烟弹中均检出依托咪酯成份,其尿液中检测出依托咪酯成份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贩卖含有毒品成份的电子烟弹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上头电子烟”的外观和普通电子烟基本一致,吸食者通常将买来的含有依托咪酯成份的电子烟弹加入到正常的电子烟杆里进行吸食。但依托咪酯是一种催眠性静脉全麻药,2023年10月1日,被正式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目录。吸食含有依托咪酯“上头电子烟”的人会引发头昏、口齿不清、手发抖等情形,长期大剂量吸食会出现易躁易怒的情绪及思维、意志行为的精神障碍,甚至导致死亡。

新型毒品不是时尚潮流,年轻人应警惕“合法上头”的骗局,摒弃侥幸心理,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严守法律法规,坚决远离毒品犯罪。


 
责任编辑:永福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