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如我在诉”的情怀和意识,全心全意答好公正司法的新时代问卷。
近日,家住湖北的被告齐某千里邮寄一面书写“为民作主悬明镜,主持公道守天平”的锦旗到永福法院,对苏桥法庭法官公平公正、能动履职的办案态度表示真挚感谢。
案件回顾
2021年3月的一天,齐某驾驶货车在永福县某路段倒车时,与姚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姚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由齐某负全部责任,姚某无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姚某右膝十级伤残,共产生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225964.86元。治疗期间,齐某主动垫付35000元医疗费。
齐某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第三者商业险,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了134168元后,拒赔商业险部分,理由是齐某未获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经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姚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进行赔偿,齐某对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司机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与事故发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该保险条款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其承担相关保险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姚某在第三者商业险的范围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姚某91796.86元,姚某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返还齐某 35000 元的判决。宣判后,案件双方均服判息诉。
“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一面锦旗,温情留心,寄托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最直接、最深切、最朴素的评价和感受,不仅是当事人对法官办案公正、尽心尽责的认可,也是对永福法院全体干警的鼓励。永福法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提高工作质效,在司法审判中实现情、理、法深度融合,让司法有力量、有温度。
法官说法:齐某未办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否构成保险公司免责事由是案件争议焦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只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人职业素养的基本评价,并不涉及对驾驶人驾驶能力的考核,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准驾车型的资格,机动车驾驶证才是对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能力的认定。同时,也请各位司机在驾驶过程中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