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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西一医院原院长受贿案

作者:李敏  发布时间:2024-05-10 17:11:2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永福县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中医医院原院长受贿一案公开宣判,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同时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初至2022年3月,蒋利用担任永福县疾控中心主任、永福县中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供应商吴、卢成、陈、毛军、蔡在与永福县疾控中心、永福县中医院采购设备、药品、耗材等业务往来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给予或约定给予的好处费共计426万元,其中164万元未遂。到案后主动退缴了部分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约定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其到案后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永福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