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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楠木二人获刑 还需赔偿资源损失
作者:石 婷  发布时间:2023-10-25 15:23:32 打印 字号: | |

闽楠,俗称楠木,是我国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闽楠作为一种稀有濒危树种,“木中黄金”之称,常被不法分子盗伐,用于制作高档家具和工艺品。近日,永福法院审结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二被告人因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闽楠,不仅被判处刑罚,还需共同赔偿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资源损失。

情回顾

2023年4月10日,韦某伙同黄某携带油锯等作案工具来到永福县某山场寻找楠木准备盗伐。次日,韦某黄某二人在该山场使用油锯等作案工具盗伐楠木两株,并将伐倒的楠木切块搬运至附近废弃房屋内藏匿。村民发现二人在盗伐楠木于是报警,该二人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韦某、黄某砍伐的两株楠木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闽楠,蓄积量为1.7852立方米,价值合计23 270元

法院审

永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黄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楠木两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本案为共同犯罪,韦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韦某、黄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植物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永福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永福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韦某黄某共同赔偿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资源损失人民币二万三千二百七十元,并在所在村委会张贴道歉信,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野生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切忌为了一己私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我们要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共同守护绿水青山,推动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十六条第二款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责任编辑:永福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