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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者:陆怡秀  发布时间:2023-09-14 09:37:35 打印 字号: | |

2023年8月31日,永福法院依法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受到暴力威胁的冯某进行人身安全保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真正起到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为社会弱势群体撑起“保护伞”的作用。

案件详情

2010年冬,申请人冯某在永福县城打工认识了被申请人汤某,二人便同居生活,期间冯某生育儿子汤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汤某不关心家庭,且对及儿子汤某存在家庭暴力。2020年2月,冯某与汤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儿子汤某随汤某生活。离婚后,汤某仍对冯某进行骚扰、恐吓,对小孩实施殴打等家庭暴力。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儿子抚养权关系,即要求儿子汤某随其生活,同时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向永福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

永福法院对冯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向汤某了解有关情况,证实汤某对冯某实施骚扰、恐吓等危害行为的情况属实。2023年8月31日永福法院依法作出(2023)桂0326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汤某骚扰、跟踪、接触、谩骂、威胁、殴打申请人冯某。

永福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至冯某居住地的镇妇女联合会、村民委员会,向汤某居住地的派出所、村民委员会,请协助监督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告知汤某违反人身保护令的后果。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后,过激行为。

法官说法

1.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方面作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重点突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预防功能和时效性要求,更大程度上发挥人身安全保护制度的作用,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如何申请?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原则上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申请的法院可以是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法院,也可以是家暴发生地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不需要提供担保!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被驳回,申请人有提出申请复议的权利。


 
责任编辑:永福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