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我国农村地区,村民基于生产生活便利的需要,互换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为此引起纷争诉至法院的也不在少数,对于此类案件涉事的双方往往都是亲密无间的亲属或邻里关系,故而并不能机械适用法律去处理此类案件,只有寻求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平衡,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近日,永福法院百寿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宅基地使用权互换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原、被告双方系蒋氏堂兄弟关系,双方房屋紧密相连,三间正屋各占一间半、堂屋共占。后基于被告建房需要,原、被告于2020年5月在村委干部的见证下协商一致达成了房屋对换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被告用堂屋和灶屋对换原告正屋前的一间房屋以及菜园和猪圈,并且三间正屋被告只占南边一间,北边两间则归原告所有,原告一次性给予被告1300元的补偿,且在被告房屋未建好前暂由其居住。2023年2月被告房屋建好之后,原告按协议要求被告腾好房屋,遭到被告拒绝,为此原告诉至百寿法庭。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百寿法庭承办法官立即向村委了解情况,鉴于宅基地对换纠纷时有发生,为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主审法官决定到该村村委所在地开庭审理此案。主审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本是一家人,本着案结事了、让双方明白兄弟和睦、互助的重要性,法官多次通过面对面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沟通,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并组织原被告双方前往现场实地调解,希望双方都能够做出适当的让步。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在法官的见证之下达成了和解,双方当事人不仅握手言和,还纷纷表示在往后会更加珍惜兄弟之间的感情,互谅互让和睦相处。至此,该纠纷得到圆满了结。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