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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荒引发森林火灾 “惹火上身”被判刑
作者:石 婷  发布时间:2023-06-02 09:51:5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永福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烧荒引发火灾的失火案件,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家住永福镇渔洞村的林某到本村山场修山种树,在烧荒过程中不慎走火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为8.1309公顷,其中有林面积2.3744公顷,过火林种为巨尾桉、杉木、马尾松和软阔混交林。案发后,林某主动投案,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点点星火,可毁百年林,千亩树”,烧荒虽能快速清理杂草,但稍有不慎便会“惹火上身”。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森林防火“十不准”

一、不准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二、不准在林区山边烧田埂草、烧稻草、烧荒;

三、不准在林区上坟烧纸、点香烧烛、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准在林内吸烟、野炊、玩火、打火把照明;

五、不准在林区烧制木炭、烧草木灰;

六、不准在林区烧蜂驱兽及使用土制火枪狩猎;

七、不准在林区开展野营、登山、庙会等活动时用火;

八、不准擅自炼山和烧除疫木;

九、不准在林区擅自进行射击、爆破等危险作业;

十、不准毁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责任编辑:永福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