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在线诉前调解+司法确认零成本化解
湖南A公司诉永福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永福B公司将某农业生产道路施工工程通过招投标方式发包给湖南A公司施工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6772489元。合同签订后,湖南A公司进场开展了相关前期测量和开工准备工作。2021年7月8日,永福B公司通知湖南A公司终止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湖南A公司撤场。湖南A公司因未能与永福B公司就终止合同导致的损失数额达成协议于2022年5月25日向永福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永福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8499.56元。
【裁判结果】为能让当事人的纠纷能够得到快速化解,减轻企业诉讼成本,永福法院收到起诉转当天将该案诉前委派给了永福县非公经济领域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组织于同日快速完成立案和指定调解员。因湖南A公司为外省公司,调解员决定通过电话和在线调解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2022年6月1日,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在线签署了调解笔录同时在线共同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永福法院于同日作出了民事裁定,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该案纠纷的化解用时8天,企业支出的诉讼费成本为零。
【典型意义】为高效、快捷、低成本的解决涉企民商事纠纷,2018年永福法院与县工商联、县发展和改革局联合成立了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对涉企案件纠纷进行诉前和诉中调解。四年来,共有101件案件通过诉前调解使纠纷得到了实质性化解,为永福县的营商环境优化贡献了力量。
案例二:“网上立案”--开启“智慧+立案”快速通道
A消费金融公司诉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29日,石某与A消费金融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T90201910212000013158152001(以下简称“贷款合同”),A消费金融公司为贷款人,石某为借款人,借款合同2.1约定,石某向A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9400.00元,贷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33%,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还款,每期还款日为对应放款日。贷款合同3.1约定,贷款利率以本合同记载为准,自放款日计收,利息同其他费用一起产生,借款人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偿付,且贷款人收取后不因任何原因而退还补偿。A消费金融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石某放款,现石某未按期足额还款,已严重损害A消费金融公司的权益,故A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网上立案的方式诉至本院,请求:一、判令石某向A消费金融公司支付剩余借款本金3478.78元;二、判令石某向A消费金融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罚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7月29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石某承担。
【处理结果】本案是外省当事人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向本院提起的立案,在接收到案件后,永福法院及时在华宇审判系统对该案件进行了审查,在审查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后,发现是符合立案条件的,并予以当场立案。
【社会效果】网上立案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提高立案的效率,同时也减少企业诉讼成本。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案例三:“在线缴费”--启动“智慧+缴费”新形式
桂林永福A科技公司诉中山市B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26日,桂林永福A科技公司与中山市B科技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中山市B科技公司向桂林永福A科技公司购买硫酸钡产品,约定了产品的价格等,还约定发生争议由桂林永福A科技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及由违约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费等。合同签订后,中山市B科技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27日、6月28日、6月29日、7月6日、7月15日分五批购买(自提货)总额154784元的硫酸钡,但仅仅于2022年7月23日支付了2022年6月27日单号为N00001552这批货的货款30669元,尚余124115元未支付,2022年8月20日桂林永福A科技公司发催款函催收,中山市B科技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尚欠货款,桂林永福A科技公司遂诉至本院,要求中山市B科技公司支付货款。
【处理结果】本案是当事人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向永福法院提起的立案,在线上审核后,发现是符合立案条件的,并予以当场办理立案登记。由于当事人未到现场,故永福法院让其在线完成了诉讼费的缴纳。
【社会效果】因客观原因当事人无法到现场办理立案及诉讼费缴纳等相关事项,在线缴费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也提高了立案的效率,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减少企业的诉讼成本。
案例四:“网上阅卷”-开辟“智慧+阅卷”新通道
桂林A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追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17日,陈某通过360借条平台与B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AGR323128047089553456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被给贷款金额3200.00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2%,还款方式为等本等息,分12期偿还。同日,陈某作为甲方与乙方C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AGR323128047081164853的《个人委托担保合同》,C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陈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B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足额发放的贷款,但陈某却未依约还款。因被告陈某未依约还款,C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了担保代偿义务,向B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了债务,共计代偿2180.60元。C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后将对被陈某的追偿权及《个人委托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其他合同权利转让给桂林A科技有限公司,被向陈某送达了转让通知。现陈某至今仍未偿还其拖欠的款项,已构成违约,为维护桂林A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永福法院,要求陈某偿还款项。
【处理结果】本案结案后,桂林A科技有限公司律师通过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向永福法院申请网上阅卷,法院在接收到申请事项后,及时在线上对该阅卷申请进行了审查,发现是当事人的申请是符合申请阅卷的条件的,故审核通过了该阅卷申请。
【社会效果】在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契机下,充分利用各大诉讼平台参与诉讼活动,极大的提高了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便捷、高效。网上阅卷为当事人足不出户就能阅卷提供了便利,真正做到诉讼活动智慧化与信息化,为企业参加诉讼节约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