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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合谋盗走电动车被判刑
作者:曾兰秀  发布时间:2022-08-25 10:56:04 打印 字号: | |

见他人电动车不用钥匙就可以直接启动,心生贪念的何某伙同妻子梁某将电动车推回家中占为己有。最终被告人梁某、何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2年1月的一天傍晚,何某发现一辆白色电动车停放在某酒店门口附近的停车位上,遂上前想将电动车移开,其在移电动车时发现该车没有钥匙,但仍然可以启动,于是产生将电动车占为己有的念头,便将电动车开至永福镇另一家酒店门口停放。

回家吃完晚饭后,何某与梁某商量盗窃该电动车,梁某表示愿意去将电动车开回家。随后何某开着三轮摩托车搭梁某至停放电动车的酒店附近,梁某便将被盗车辆骑回自家楼下车库内藏匿。为防止原车主发现,何某将被盗电动车的原装雨棚、原车牌取下,拆除车辆报警装置系统,改装雨棚后将被盗电动车供自己及妻子两人使用。

一个月后,何某正在骑该电动车时被原车主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3250元。在审查起诉阶段,何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盗窃属于多发性犯罪,发案数量多,涉及面广,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二被告人为贪取不义之财抱有侥幸心理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以此为诫,认真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妥善保管财物,莫给违法犯罪人员留下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永福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