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福法院苏桥法庭成功调解了因提供劳务造成损害引发的纠纷,三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2021年12月,尹某驾驶一辆装有木材的手扶拖拉机,在永福县苏桥镇鱼龙头山场道路行驶的过程中发生侧翻,导致车上装载的木材将正在道路旁步行的吴某压伤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 ,吴某被送往永福县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尹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
原告诉称,吴某系李某1、李某2、周某、秦某四名雇主雇佣到其承包的林地负责砍树的,司机尹某负责运输木材。事故发生后,尹某赔偿了死者家属5万元,保险公司赔偿了48万元,四名雇主赔偿了5万元,共计58万元,余下25万元的赔偿问题,三方各执一词,遂引发纠纷,诉至法院。吴某家属分别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将司机尹某及四名雇主起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三方对责任的承担及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特别是雇主对于此次事故的责任承担有较大争议,为了快速化解矛盾,审委会专委、苏桥法庭庭长黄崇健多次与三方当事人及律师进行沟通,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把纠纷化解,最终在黄专委的不懈努力下,三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尹某一次性赔偿吴某家属损害赔偿金12万元,被告李某1、李某2、周某、秦某四名雇主补偿吴某家属2万元,并当场履行完毕,最终案件成功调解。
近年来,苏桥法庭坚持为民办实事原则,主动回应群众诉求,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坚持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力争做到案结事了,以为民排忧解难为出发点,以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为落脚点,致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既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又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