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助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近日,永福法院委派调解组织永福县非公调委就日照市某水产行诉永福县某局二起行政赔偿案件进行了诉前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依据双方的司法确认申请,出具了行政诉前调解书。
2020年4月,在永福境内永福县某局对运输的两车冰冻鱿鱼以涉嫌运输、销售不合格产品为由,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分别予以扣押。2020年7月,永福县某局对扣押的冰冻鱿鱼进行了拍卖,拍卖款为22.6万元和20.7万元。
2020年9月,日照市某水产行向永福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22年5月,桂林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扣押行为违法,并认为是拍卖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因日照市某水产行未就拍卖行为提出请求,故不支持赔偿请求。
2022年10月下旬,日照市某水产行通过网上立案方式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拍卖行为违法,并由永福县某局分别赔偿损失83万元和69万元。11月1日,在员额法官的指导下,调解员组织双方通过在线方式进行了诉前调解,由永福县某局补偿日照市某水产行的损失为33.8万元和29.6万元,日照市某水产行自愿放弃其他请求。11月4日,永福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并出具了行政诉前调解书。
行政诉前调解,既能有效地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又能助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还能推进创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