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永福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运输毒品案
作者:曾兰秀  发布时间:2022-09-21 16:30:40 打印 字号: | |

815日,永福法院对一起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宣判,被告人孟某、朱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千元

2021年9月,被告人孟某以做生意为由向杜某等人筹集资金人民币24万元,并让杜某驾驶小轿车从湖北省武汉市前往广西鹿寨县,承诺费用和好处费由其承担,但未告知是去买毒品。出发前,在武汉市购买约6克海洛因在路上吸食到达鹿寨县后,由朱与鹿寨县出售毒品的上家取得联系。同29日,孟拿到家提供的5海洛因样品试吸后,认为纯度可以,决定进行交易,便车前往鹿寨县中渡镇准备交易。验货,二人认为卖家准备出售给他们海洛因与样品色差很大,遂终止此次交易。

2021年9月,永福县公安局民警在广西G72泉南高速路永福服务区附近路段驾驶的小轿车拦截,从车后箱内查获现金人民币24万元,从孟某、身上分别搜出毒品“海洛因”疑似物若干,经称量,净重5.446.35克。经检验,上述“海洛因”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在律师见证下,自愿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另查明,孟某曾因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4月4日被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8月31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朱运输毒品,构成运输毒品。本案为共同犯罪,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朱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二被告人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永福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