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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一男子醉驾被判刑
作者:申振中 曾兰秀  发布时间:2022-09-21 16:04:43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经常可以在网络及新闻媒体上看到各类有关“酒驾”的新闻报道,在社会上也形成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共识,但酒驾这一现象还是屡禁不止,甚至节节攀升,而很多人却对酒驾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了解还不充分。

近日,永福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2年1月,黄某与朋友一起相约在大排档聚餐,饭桌上大家推杯换盏,酒足饭抱之后,某仍抱着侥幸心理驾驶小型轿车送朋友回家,其驾车沿永福县凤城路由县政府方向右转弯往茅江桥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茅江桥头电影院门口路段时,由于驾驶不当,与对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72mg/100mL。事故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自愿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醉酒驾驶车辆不仅影响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更对醉驾者及家人带来严重影响,还将会受到法律严惩。真诚告诫广大群众,切记遵纪守法,远离酒驾,文明行车,安全有序的交通大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来源:永福法院
责任编辑:永福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