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按习俗举办婚礼后却拒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及恋爱期间转账给女方的财产。近日,永福法院审理了这起因彩礼引发的民事纠纷。
2020年,原告李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廖某谈恋爱。之后,李某与廖某便开始交往、恋爱。同年10月29日,李某将彩礼(现金)29000元交给廖某家,11月4日,双方按农村习俗宴请亲友在饭店办了酒席。之后廖某外出,李某多次要求廖某回来协商领证事宜,其回来后明确告知不愿再与李某登记结婚。李某认为廖某有骗婚之嫌,为其耗费钱财及精力,但廖某一直拖延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诉至法院要求廖某返还以现金支付的彩礼29000元和以微信转账支付的3000元及办酒席支出的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被告为和原告在一起选择离婚并放弃经营包子店,主观上并无骗婚故意,且已经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共同住生活,后因被告生病住院医疗费的负担问题双方才产生矛盾,未办理结婚手续。原告彩礼是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支付的财物,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给付的彩礼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应予以返还。本案中,原、被告虽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但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主张基于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给付的29000元为彩礼范畴,应予支持,对于微信转账支付的3000元及办酒席支出的2000元为彩礼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被告未进行结婚登记系被告生病住院医疗费的负担问题引起,双方已举办婚礼,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依法酌定被告返还原告60%彩礼174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虽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审判实践中解决彩礼的问题还是比较棘手,其与许多相关行为和现象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也需要考虑。因此,确定彩礼返还时,即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也要考虑双方是否已经筹办婚礼和实际共同生活时间等灵活把握,不能无限度地让接受彩礼的一方作出让步,才能体现公平原则,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