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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起纠纷 倾心调解为人民
作者:陈胡心  发布时间:2022-02-18 15:36: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永福法院百寿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陈某与被告卢某系百寿镇同一条街上的邻居,2017年11月,卢某因其房屋装饰生意需要流动资金周转,向陈某借款4万元,双方在借条上约定了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借款到期后,经陈某多次催讨,卢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无奈之下,陈某向百寿法庭起诉,要求卢某按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后,百寿法庭主审法官在向卢某送达应诉材料时了解到,卢某有还款意愿但目前资金紧张,双方之前虽然就还款事项有过协商,但因分歧较大致协商无果。考虑到二人的邻里关系,秉承着案结事了的原则,法官在征求了双方的意见后,决定进行庭前调解,希望双方都能够做出适当让步,力求和平解决纠纷。调解过程中,卢某辩称,虽然借条上载明的借款是4万元,但自己实际收到的只有3.4万元,因为陈某在借钱之初就已经把部分利息预先扣除了,故应以3.4万元作为本金计算利息;另外,自己之前曾帮陈某做过工,但没有结工钱,这部分账应予以抵扣。通过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放下成见,友好协商,又经过了几轮对垒,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成功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卢某尚欠陈某的借款本息与陈某尚欠卢某的工程款相互抵扣后,由卢某分期偿还陈某2.2万元。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责任编辑:永福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