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时代,大家在生活中可能会遇到这样的一些情况:电话那头的“客服”可以准确喊出你的名字,说出你的身份信息,知道你最近网购的产品信息、物流详情……
近日,永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被告人廖某因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永福某电信营业厅职员廖某某利用工作便利,在给顾客办理手机号码业务过程中,将激活的新用户手机卡装到已准备好的手机中,将新号码发送到多个“拉新”微信群中,让他人验证号码是否注册过京东账户,如未注册则会用来注册新的京东账户,廖某某在收到注册验证码后再将验证码发送到指定微信群中供他人完成账户注册,提供一条验证码可获3至5元不等的费用,廖某某共获取非法利益3,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具有坦白、签字具结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通过非法手段进行窃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个人和组织,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