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为优化营商环境做出贡献,永福各部门多措并举,达成降低律师代理费用,压缩商业纠纷成本。
案例一: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0月1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小区商品房一套,该商品房建筑面积129. 89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3286. 44元,总金额426876元。合同约定,被告于2017年9月10日交纳总房款的20%计人民币86876元,余款340000元以公积金方式付清。逾期在9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原告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贰的逮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在2017年9月20日支付购房款10000元,2017年10月16日支付购房款76876元给原告, 2018年11月27日通过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给原告购房款316000元, 2019年11月27日支付给原告购房款24000元。首付款中有10000元逾期10天,按约定被告应付违约金10元;有76876元逾期36天,按约定被告应支付违约金287元;合计279元。正常情况下,合同签订后二个月内公积金贷款均可办理完毕,但被告未在约定期间内通过公积金方式支付340000元购房款给原告,已构成违约,且逾期超过90日,后来被告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也表示同意。但是被告应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贰的违约金,其中有316000元逾期347天,有24000元逾期712天,共计违约金25348元。总计违约金为25635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永福县法院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亮点:
广西东竹律师事务提质降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该事务所通过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对企业降低个案律师费用,降低企业成本。此举加强了企业对律师的信任,更好地维护律师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案例二:
2017年12月25日,被告向某以住房装修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20万元。2018年5月2日,原告与被告向某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被告向某用位于永福县永福镇迎宾路的房产作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向被告向某发放贷款。然而,被告未按照《还款计划表》按时足额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原告主张其有权宣布借款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向某立即清偿。被告彭某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贷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请求:1.判令被告向某、彭某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89 853.0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0 566.87元(暂计至2021年3月18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2.判令被告向某、彭某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 419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向某所有坐落于永福县永福镇迎宾路的房产处置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案例亮点:
本案从立案到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共计50天,较高效的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案件受理费费减半收取,并于本案从立案到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共计50天,较高效的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案件受理费费减半收取,并于调解达成协议后督促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并对律师代理费达成约定从10419降低至6000元,降低了律师收费,减少纠纷解决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