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永福法院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永福法院不断提升诉讼服务质量,推动“刀刃向内”的系统化改革,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深入发展。
“网上立案”,开启“智慧+立案”快速通道
2016年3月12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张某某、黄某某、王某妹、蒋某斌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额度30000元,期限3年,循环自助方式用款,联保保证方式担保,被告张某某为借款人,被告黄某某、王某妹、蒋某斌为联保保证担保人。贷款到期后,被告张某某未能按约归还原告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张某某仍未归还,已属于违约。被告张某某作为借款人依法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黄某某、王某妹、蒋某斌作为该笔贷款联保保证担保人,依法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当事人是通过移动微法院向本院提起立案,本院在法院系统审查该案件,符合立案条件,予以当场立案,减少原告跑法院的次数,减少当事人路费成本。
“网上调解”,启动“智慧+调解”新格局
2020年12月15日,被告杨某某与原告某公司口头订立《混凝土购买协议》,原告向被告供货混凝土20方,每方390元,共计货款7800元,加上运费,被告总计欠原告84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均未支付,原告至法院询问起诉事宜。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4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3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从收到材料时考虑到本案事实明了,法律关系简单,接待人员立即与被告取得了联系,被告表示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清偿,我院调解员表示帮助其进行诉请调解。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在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压力,同时维护了企业的权益,零成本化解了纠纷。
“网上缴费”,启动“智慧+缴费”新形式
永福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案件数量多,为方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广西永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福支行办理立案手续,永福法院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进行网上立案,通过网上缴纳案件受理费达247件。
永福法院将继续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审判执行的工作重点,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为导向,真抓实干、统筹协调、以更实的举措,努力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效和司法贡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