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袭警罪,被告人唐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依法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5日,永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直属一中队民警阮某某、蒋某某等人在永福县357国道百寿镇烈士陵园前路段,设卡检查车辆。早上1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搭乘周某某及其儿子唐某某,沿G357线由南向北行驶。因唐某某搭乘人数超过核定人数,乘客周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执勤民警对唐某某及其乘客开具简易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唐某某拒绝签字并准备开车离开,民警阮某某将唐某某车钥匙取下,以阻止唐某某驾车离开,唐某某冲过来大力撕扯民警阮某某的衣领,强行抢夺车钥匙,其他民警见状,立即合力将唐某某制服,在上述过程中民警阮某某右前臂、民警蒋某某的左前臂被抓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构成袭警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逐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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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