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起>2021年4月13日上午9时许,永福县苏桥某某公司会计唐某某通过同事微信转发的一个截图信息,加入了一个“高层财务管理群”,后其将公司出纳胡某某一并拉入此QQ群,群里有该公司的三个“高层老总”(网名均用永福县苏桥某某公司领导的实名进行了备注)。进群后三个“高层老总”以布置工作、转款周转为由,让唐某某、胡某某从公司账户转款157万元至山东某先生建材有限公司的账户。唐某某、胡某某按群里“领导”指示,将157万钱款转入了指定账户。中午12时许,“高层财务管理群”的老总又指示唐某某向一个私人账户汇款40万,后唐某某、胡某某发现被骗,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1年9月23日上午,永福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任某某注册成立山东某先生建材有限公司经营砂石买卖,并于2020年8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枣庄分行开设了对公账户,同年11月,任某某因急需资金,将该对公账户及绑定的U盾让田某某贩卖给他人用于网络赌博平台资金结算。经查实,该对公账户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且账户内异常流水资金达400余万元,其中涉嫌被害人桂林苏桥新区某某有限公司被诈骗案的被骗资金157万元在该卡内流转。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近年来,永福法院结合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坚持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不断致力于为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坚持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据统计,自2020年10月开展“断卡行动”以来,永福法院共受理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9件,审结38件,涉案被告人4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7人、拘役33人。
法官说法:电信网络诈骗是指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或银行账户的行为,均可能涉嫌犯罪。
犯罪分子通过收买来的银行卡、电话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中的联络、收取被害人钱款,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警惕电信网络诈骗,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内容,不随意给陌生人转账、汇款、泄露银行账户及密码,切实增强防骗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