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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误帮“朋友”入歧途 触犯刑法被严惩
作者:申振中  发布时间:2021-11-17 16:11: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永福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永福县的张某为了帮助“朋友”,使用自己和家人的银行账户为其收款、转账,成为“朋友”违法犯罪的帮凶,受到法律的制裁,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0年7月,张某在网上玩游戏时,认识了一位网名为“烈火点烟”的网友,此后二人经常一同玩网络游戏、语音聊天,很快张某与“烈火点烟”成为了相互信得过的“朋友”。2021年2月,“烈火点烟”告诉张某自己打算“挖矿”赚钱,由于银行账户被限制无法正常使用,希望张某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自己收款、转账,张某认为既然是“朋友”就应当互相帮忙,便答应了他。接下来的几天,张某使用本人和家人的银行账户帮助“烈火点烟”收取多个陌生账户转入的资金,总计人民币35万余元,之后利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转入的资金转出到指定的账户,共计转款33万余元,后经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取得线索并核实,张某及家人的银行账户均涉及电信诈骗刑事案件,张某在接到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永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张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案件的事实及情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大家在生活中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要轻易把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借给他人使用,更不能在明知他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出售出租出借个人信息和隐私否则可能因一念之差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yf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