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我为群众办实事】小龙周记——一场虚拟婚姻引发的诉讼
作者:龙秀云  发布时间:2021-09-23 17:08:31 打印 字号: | |

龙秀云,现为永福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龙秀云,法学本科学历,现为永福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2018年到法院后,先后在民庭、审管办、立案庭工作。在审判业务庭期间,始终以担当的精神把好案件事实关,程序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成为了员额法官的得力助手。在审管办期间,紧紧围绕精细化管理要求与其他同事一道协助审管办主任开展工作。

龙秀云同志之所以业务精湛,离不开她一贯的无私奉献的工作态度和忘我的工作精神。工作之外,特别喜欢钻研业务,收集日常学到的司法实务知识。为进一步提升业务水平,现每周推出一期司法实务笔记,将她日常学习、收集到的司法实务观点分享出来与广大司法实务工作者共同探讨学习。

 

夫妻一方以配偶与他人缔结虚拟婚姻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是否能得到支持?

 

案例简述:杨某(男)与刘某(女)是夫妻,尚未生育有小孩,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结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间昔日山盟海誓的激情日渐转化成为了平淡无奇的亲情。为此,杨某工作之余迷上了网络社交平台,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均花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还与一名女子网恋,并在网上注册结婚。每天都与网上所谓的“妻子”柔情蜜意,你侬我侬,完全沉溺在虚拟的社会中乐此不疲。刘某发现后,杨某面对娇妻的百般规劝,仍是置之不理罔顾家庭。无奈之下,刘某向人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要求与丈夫杨某离婚,同时以杨某构成重婚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杨某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后,庭审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但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对于该案处理意见,有二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准许双方离婚,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是准许双方离婚,同时以杨某与他人网上注册结婚的行为存在过错为由判令其赔偿刘某1000元。

法院观点:法院最终采用了第一种观点,并依法作出了裁判。

法院裁判理由: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上述法条的重婚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重婚,其内涵是有配偶者又与其配偶之外的异性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结婚但构成事实上的重婚。这种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重婚违反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网络上登记结婚,虽然可能因沉溺其中而影响夫妻感情,最终导致离婚。但毕竟虚拟空间的所谓婚姻既不为法律所认可,也不是一种现实存在。因此,这种情形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重婚。故人民法院驳回了刘某要求杨某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小龙点评:法院的判决是符合立法本意的。该案在处理中应当同时从道德层面对杨某的行为予以批评,以其使案件的处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信息时代,网络先行。网络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面对面交流以外的平台,例如:视频聊天、网上授课、线上办公等。互联网的魅力打破了传统的观念,网络化的交往超越了时空的限制,使人际关系具有了开放性,赋予人们在虚拟的社会中“肆意”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权利。但这种开放性稍不留神就会使其失了自我,导致不可逆的后果。这就需我们时刻谨记:严守道德底线,勿触法律红线!

 
责任编辑:永福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