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当事人诉讼,永福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作了公民代理诉讼须知摆放在自助服务区供当事人取阅,实行一个月以来,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欢迎。
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须知
一、下列人员可以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被委托为公民代理人:
(一)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二)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工作人员,包括与法人、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人员;社区,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民代理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系本院现职审判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
(四)系本院离任审判人员或其他在编工作人员、聘用人员,但当事人近亲属除外;
(五)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公民身份从事诉讼代理活动的,但当事人近亲属除外;
(六)拒绝或不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的;
(七)收取报酬的;
(八)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九)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一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十)其他不宜担任委托代理人的情形。
三、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三)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四)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应当提交推荐证明;
(五)委托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受委托人系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材料;
(六)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四、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代理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五、公民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提供或协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煽动、教唆当事人或他人扰乱诉讼秩序,或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院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视情节决定不准许其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在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