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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当作为 定分止争——记永福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员额法官 李海燕
作者:李海燕  发布时间:2020-03-04 11:07:13 打印 字号: | |

永福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员额法官 李海燕


李海燕,1967年出生,大学文化,1989年4月参加工作,1996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系永福县人民法院政法干警。该同志在非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严格要求自己,爱岗敬业,踏实工作,默默奉献,为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供司法服务,做好各项工作做了积极的努力。

一、担当作为,积极参与疫情排查及防控工作。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非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该同志积极响应院党组的号召,积极参与疫情的排查及防控工作中。以最短的时间先后完成本院10位退休老干部及家属、本院小区10户居民的疫情排查工作;作为政法干警还到百寿镇的双合村参与了疫情排查,“问计于民,共建平安桂林”、“大走访、大宣传、大排查、大化解”活动,为疫情防控贡献了一份法院人的力量。

二、群众诉求无小事,及时调解止纷争。

1月23 日上午,当天正值该同志与一位书记员值班,永福镇渔洞村的12位农民工到永福县法院要求处理纠纷,口头起诉称,本村的柑橘户毛某雇请其帮摘柑橘,但毛某拒付劳动报酬,要求法院处理。该同志一边立案受理原告的请求,一边电话通知被告毛某到庭。毛某辩解称,原告未有帮其摘完柑橘,故不同意支付报酬。经征求双方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立即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帮被告毛某采摘柑子,约定被告按0.44元/公斤支付报酬给原告。原告当日共采摘柑子约6000公斤,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640元,但被告至今未付报酬给原告。

经调解,经释明理,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毛天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共计2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该纠纷的及时调解,维护了弱势群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的稳定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三、公告案件如期开庭,疫情防控不放松。

原告刘卫国诉被告仇浩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是该同志主办的众多民事案件中的一起普普通通的案件,但该案件系公告方式对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听传票,开时间是2月6日上午9是30分。此时,正值全国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防控期间。此类案件,如当事人愿意延期的完全可以延期审理。在电话征求原告及其代理律师的意见,原告及其律师称,“法院已公告一次,延期开庭又须再公告一次,审理周期较长,我们不愿意延期审理了,请法院按原定时间开庭。”一边时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一边是当事人的迫切要求及案件的审限的临近。“是如期开庭,还是延期审理”该同志决定如期开庭,同时报请领导取得了领导的同意。

为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前三天电话告知原告及律师必须配戴口罩出庭。开庭当日,做了严格的防控工作。选用空间较大,空气流通较好的大法庭;开庭前,申请院办派专人对开庭的场所进行了消毒;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上班前进行体温测量,全部正常;原告及代理律师佩戴医用口罩在法院的安检口接受了体温测量及消毒,值班人员做了检查登记。案件审理如期进行。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及当事人全程佩戴口罩。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网上直播。经过半个小时的审理,庭审活动顺利完成。庭审结束后,当事人激动地说:“感谢永福县法院,感谢法官!在这非常时期开庭审理了我诉的案件。”

李海燕同志在疫情防控期间用实际行动平衡兼顾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及疫情防控之间的矛盾。在审理该案时,做好了严格的疫情防控工作,既避免了案件的延期,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活动了当事人的好评。

 

 
责任编辑:yf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