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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刑
作者:曾兰秀  发布时间:2020-04-30 17:30:5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永福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被告人吕甲被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吕乙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扣押在案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2019年5月,被告人吕甲、吕乙于禁渔期内,在永福县永福镇樟峡村大洲坪河段,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发现后逃跑。2019年8月,吕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同年11月,吕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月,吕甲、吕乙向公诉机关提交申请,表示自愿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并分别向淡水鱼养殖专业合作社订购了5000元和3000元鱼苗用于生态修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甲、吕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电击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永福法院积极践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采取来到当事人所在村社开庭审理并通过庭审活动积极宣传司法保护工作,努力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 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同时,强调被告人在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中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与修护责任,向社会大众传递“谁破坏、谁修护”的责任与担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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