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永福法院受理一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特别程序案件,审查终结后向各申请人发出了司法确认裁定书,依法确认该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该案的三位申请人彭某、卢甲、卢乙因其亲人卢某突然离世,留有遗产,申请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到法院欲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且死者遗产中生前在两家银行均有存款未取,三位申请人作为遗产继承人不清楚死者卢某某存折的密码,三位申请人被银行相关人员告知需有公证机关公证书或法院的生效文书才能取出死者生前的存款。
立案前,立案法官考虑到该案属涉民生的案件,遂引导当事人先到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同时委派社区组织调解该纠纷。经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当事人于2020年3月20日达成调解协议,卢甲、卢乙自愿放弃继承卢某生前在两家银行的存款及利息,全部归彭某所有。2020年3月25日,三位申请人向永福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永福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申请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该案是永福法院今年审结的第一起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案件。今后,永福法院将以此案的审结为契机,积极加大推行“诉非衔接”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力度,引导当事人申请诉前调解,委派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对当事人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大大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