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永福法院成功调解了八起劳动争议系列案件,由苏桥某公司于月底前分别支付王某等8人加班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金额为3000-7000元不等。既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企业的生存发展,切实平衡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社会效果比较显著。
去年以来,永福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注重实行“四沟通”,即与企业和劳动者沟通、与仲裁机构沟通、与劳动保障部门沟通、与代理人沟通。
一、与企业和劳动者沟通,了解案件成因。
当前劳动争议类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即争议诉求多样化、疑难化趋势明显,群体性、系列性案件增多,社会保险案件比较普遍。针对这些新情况,永福法院领导非常重视,多次带领办案骨干深入企业调研,特别是深入到纠纷多发的企业中了解情况,同时还召集劳动者代表及工会与企业对话,在全面了解纠纷的成因后,寻求协调解决纠纷的途径。
二、与仲裁机构沟通,构建裁审衔接机制。
永福法院结合近两年来的审判实务逐渐构建了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
一是建立敏感案件先行调解机制。由法院抽调专业法官与劳动仲裁机构保持案件动态联系;遇群体性、多发性、扩散性等敏感性劳动争议案件,将纠纷化解的节点前移,积极协助劳动仲裁机构做好调解工作,减少涉诉纠纷的发生。去年专业法官参与永福劳动仲裁机构诉前联调案件41件,并成功调解35件。
二是建立裁审开庭互听机制。法院与劳动仲裁委员会之间定期、不定期分别邀请对方参与案件的开庭旁听,并就庭审情况相互交流意见,共同提高庭审的质量与效率。
三是建立特殊案件通报机制。经劳动仲裁委调解无果、争议较大的案件,或涉及特殊信访人员的案件,劳动仲裁机构与专业法官及时沟通联系。通过相关资料信息的交流,实现裁审信息的共享,预估涉诉信访案件的风险,为日后纠纷化解打下基础。
四是建立涉访案件合力化解机制。对不服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可能上访的当事人,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分别派员共同研究对策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三、与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充分发挥监察职能。
经过与劳动保障部门的沟通,加大对违法用工行为的监督查处,从源头上抓好劳动争议案件的预防工作。重点放在拖欠民工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企业,建议加大查处力度,积极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四、与代理人沟通,力促调撤案件。
由于劳动争议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比较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时难以了解和把握,但代理律师不同,其既了解案件的实情,又对法律法规相对熟悉,这便于协调沟通。首先由办案法官先做双方代理人的工作,统一思想;其次由代理律师去说服自方当事人,反馈协调底线;最后召集双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力促达成调解协议。如苏桥某公司的八起劳动争议系列案件,就是以该调解模式,最终促成了调解。
永福法院实行“四沟通”这一措施,对劳动争议纠纷提前介入,了解实情,掌握主动,对劳动争议的预防、拦截和化解起到了很好地促进作用,既是成功调撤案件的基本保障,又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