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事故频发生,前有国家交通法严令禁止,后有交警蜀黎紧密严查,但仍有人抱侥幸心理,满不在乎,酒后驾车,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害人害已。2019年1月初,永福就发生了一起因醉驾引发的惨烈事故。
近日,永福法院依法审结这起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判决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于某与被害人于某某、莫某、石某四人在苏桥镇饮酒后,由于某驾驶轿车搭乘于某某、莫某、石某3人从苏桥镇出发,沿苏桥工业园木兰街自南向北行驶至水荆中路交叉口时,撞上由周某驾驶的正在等候红绿灯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挂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毁坏,于某某、莫某当场死亡,于某、石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周围群众帮忙拨打120,于某在原地等待民警处置事故,并主动接受事故调查。
经检测,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1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轿车事故前瞬时速度86km/h,系超速行驶。永福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于某的家属赔偿13.8万元给被害人莫某的家属,并分别与被害人莫某家属、石某、于某某家属达成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被害方均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车辆,造成致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于某交通肇事后在原地等候民警处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明知被告人酒后还让其驾驶车辆,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根据被告人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