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下午,江某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同来到永福县法院立案大厅,将一面印有“司法为民 公平公正”的锦旗赠送给法官,同时,对法院表示“我是一个普通的公民,你们法院公正地判决了我与他人的因农村建房引起的纠纷,特别是法院说理透切的判决书,让我心服口服,感谢法院,感谢法官”。
事情追索到2014年8月28日,江某与曾某签订了《私人住宅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由曾某承建江某位于永福县某村的私人房屋,江某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约定江某提供图纸及清单内容作为施工依据,曾某施工必须挂靠正规建筑公司和监理公司,完工后提供建筑合法手续。此外,还约定其他条款。至同年7月31日,曾某完成涉案房屋第七层即顶层主体工程,江某仅支付工程款30余万元。后来,双方因房屋质量、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分别互相诉至法院,但是双方均撤回各自的起诉。
2019年1月7日,江某再次起诉曾某,要求确认江某与曾某签订的《私人住宅施工合同书》无效,判令曾某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诉讼请求。江某起诉理由,以曾某施工至工程项目主体完工时,既没有取得相应建筑资质,也没有挂靠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和监理公司进行施工,同时,曾某已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事后,经鉴定涉案工程质量存在砖墙有开裂现象,砂浆有贯穿、开裂现象,柱、梁钢筋有外露、锈蚀现象,柱、梁有偏移现象等质量问题。曾某则辩称,江某没有提供建设房屋的设计图纸,无法挂靠正规建筑公司,责任在江某。双方各持一词,互不相让,纠纷再次诉至法院。
立案后,案件交由法院专委文中杰独任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对该纠纷进行了调解,希望江某对剩余未付的工程款支付15-20万元给曾某,案件可以完全了结,但是双方互不相让,调解陷于僵局。案件通过开庭审理,双方庭上唇枪舌剑,相互指责对方的存在过错,当庭调解无果。庭审结束后,主办法官仍然不放弃调解的机会,再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但是双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差距太大,调解失败。最后,法院依法判决,主办法官精心制作本案的判决书,特别是判决说理部分,十分明确指出双方存在的过错,如曾某明知自己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其不能承建农村2层(含2层)以上的建筑工程,对此事实没有明确告诉江某,属于隐瞒重要事实,其后与江某签订合同,明显存在过错,应当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江某未要求曾某出示相应的建筑主体资格证书,草率签订涉案合同,存在一定过错,且对涉案所建设的房屋,未能提供有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的图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样存在过错,认定江某承担次要责任。3月28日,永福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江某、曾某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服判,不再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主审法官表示,法院审理案件,目的是让当事人满意,让双方当事人满意更是法院追求的终极目标,真正实现习近平总书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江某当天表示,从此案件中深深地感受法官的专业、认真,对认真调解表示满意,今天只有赠送“司法为民 公平公正”的锦旗,才能表达对法院公正处理案件的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