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1日,对于永福某小区胡某等住户来说,是一个值得高兴的日子。因为在永福法院与政府部门共同努力下,该小区住户在购房近10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终于可以依法办理了。
买房本是件高高兴兴的事情,可是,有这么70户购房户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购房户虽然接收了房屋,但是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商未能办理给购房户,且经与开发商沟通多年,办证仍遥遥无期。
2008年至2010年,胡某等70人先后与永福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先后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及其他费用。开发商亦将房屋分别交给了住户使用,并办理房产证,但因开发商前期土地使用手续未及时完善,导致该小区迟迟办不到土地使用权证。2015年,胡某等20户购房户向永福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永福法院一审、桂林中院二审,判决由开发商支付胡某等20户购房户的违约金。
判决生效后,开发商并未按时支付违约金。胡某等20户购房户于2016年10月向永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购房户的本意并非索要违约金,他们目的是办理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如果开发商为他们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他们愿意全部放弃违约金,而开发商在住户愿意全部放弃违约金的情况下也更乐意为他们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之后经执行法官深入了解得知,该小区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是开发商在前期土地使用手续未完善导致土地部门迟迟不予办理。后来,政府在修建防洪堤时占用开发商另一块面积大致相当的土地。为此开发商与土地部门多次沟通,也曾达成土地面积置换的意向。但是土地部门认为开发商在开发项目的过程中违法占地,即使因政府修建防洪堤占用开发商部分土地,经双方置换后开发商仍然多占9?的土地,开发商应当接受行政处罚并补交多占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开发商则认为其没有多占用土地而拒绝接受处罚及补交多占用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双方的分歧一直持续至今,成为难以绕开的历史遗留问题。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这系列案中只能执行该案的违约金,办证问题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能,法院不能超越司法机关职能为住户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执行法官也发现如果法院把住户与开发商及开发商与政府、土地部门两个方面的问题协调好,上述症结将有望解决。就此永福法院秉持“司法为民,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核心利益”的理念积极协调各方工作,并向县政府递交司法建议书。县政府根据法院建议召开两次协调会,同意解决住户办证问题,并安排土地部门具体落实。最终土地部门采取对两宗土地进行评估,以土地价值置换的方式合理地解决上述历史遗留问题。
2018年10月21日,在永福法院的协调下,开发商和胡某等20户购房户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开发商根据土地部门要求提交相关办理土地证材料成就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后,住户自愿放弃全部违约金等内容。协议签订后,有关各方正在按协议有序推进。自此,历时近10年购房纠纷得以化解,小区住户心中的“石头”--土地使用权证终于可以落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