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倡导,也是法律对每一位公民的基本要求。近日,永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维护了法律威严。
申请人黄某良年近九旬,年老体弱,且患有多种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全靠低保和向亲友借钱维持生活。黄某会、黄某英等四人系黄某良的亲生儿女,均已成家立业。在老人住院期间,其子女不闻不问,也不愿承担医疗费用,拒绝赡养且不愿支付任何费用给老人。因该四人未尽到赡养义务,黄某良只得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子女支付其赡养费及今后所产生的医疗费。
2015年5月,永福县法院依法判决黄某会、黄某英等四人每人定期付给老人赡养费。判决生效之后,黄某会、黄某英等四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无奈之下,老人于2018年7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申请人患有多种疾病,长期的服药治疗生活已陷入困境,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义务,主办法官经查询发现黄某会、黄某英的银行账户内有可被执行的存款,遂依法冻结划扣了案件标的款项,并及时将案款交付黄某良。同时,执行法官对其子女进行了批评教育,其子女表示今后会好好尽到赡养义务。至此,案件成功执结。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义务系基于赡养人于被赡养人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一种法定强制性义务。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作为子女,不求能给父母锦衣玉食,但应当保证年迈的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