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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法院:被限制高消费无法回国,交款九百余万求解除
作者:潘玉洁  发布时间:2018-10-23 09:45:07 打印 字号: | |
  “法官,我现在在国外不能购买机票,你能不能帮我处理一下,我要回国!”原来,王某作为桂林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出国期间被永福法院列入限制消费名单,无法购买回国机票。面对有“家”不能回,王某主动与案件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交款989万元,履行完毕三起案件,最终得以顺利回国。

    签署合同未给付,判决生效拒履行

    2011年4月,申请执行人桂林某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某化工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桂林某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建设施工,于2013年12月经桂林某化工公司等单位组织验收,验收质量合格并投入了使用。但桂林某化工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下工程款项未付,桂林某建筑公司催讨无果后,向永福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桂林某化工公司给付桂林某建筑公司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桂林某化工公司没有履行法定义务。2018年3月,桂林某建筑公司向永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被限消,购票不能求和解

    法院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依法向桂林某化工公司及其法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对桂林某化工公司的银行账户等财产进行冻结,但因其他法院冻结在先,该公司财产未能得以扣划给桂林某建筑公司。桂林某化工公司在收到法律文书后既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法院遂将桂林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2018年6月,桂林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国外购买回国机票时,发现自己被限制消费无法买票,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该法定代表人主动联系法院,并与桂林某建筑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桂林某化工公司一次性给付标的款项的百分之九十五,桂林某建筑公司自愿放弃剩余款项,案件执行完毕。

    因桂林某化工公司还有另外两起合同纠纷案件在永福法院处于执行阶段,为顺利回国,桂林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与另外两起案件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将三起案件标的款共989万元一次性给付结清,至此三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潘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