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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盗窃又伤人 数罪并罚获刑3年
作者:曾兰秀  发布时间:2018-10-12 17:38:13 打印 字号: | |
  数次“进宫”,出狱后不思己过,闹市行窃,再度被抓,落网后又牵出一起故意伤害案,“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等待他的,将是“未完待续”的铁窗。近日,永福法院依法审结这件案件,对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8年1月,家住永福县罗林某伙同他人驾驶助力车窜到桂林市叠彩区,趁周某不注意将其口袋中的手机盗走,并以3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两人一起挥霍。经相关部门鉴定,被盗走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598元。

    2016年11月,潘某驾驶货车经过罗锦镇,在与林某等人驾驶的皮卡车会车时发生口角,林某等人随即下车对潘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潘某的伤为二级重伤。案发后,林某一直在逃。林某的家属代林某赔偿潘某5万元医药费。

    在审理过程中,林某另行给付潘某3万元赔偿款,潘某出具了谅解书,同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2015年1月,被告人林某曾因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16年5月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两罪均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一人犯数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且在故意伤害案中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永福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兰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