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林市政法委执法监督科科长阳智翔、桂林市中院原赔委办刘新农主任一行来到永福县,在永福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莫奇云的陪同下,将7.4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交到2名生活困难的申请人手上。
意外致残陷贫困 司法救助解民忧
2003年4月9日,祝某请陈老伯等人搬运稻谷。在搬运过程中,高达4米的稻谷堆失衡崩塌,将陈老伯压在稻谷堆中。事故发生后,在场众人奋力将其救出并送至卫生院救治。经卫生院诊断,陈老伯为右内裸骨骨折。事后,陈老伯多地求医,但一直未治愈。2003年8月,经永福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胫骨内裸骨折,构成右下肢残疾。同年9月,经法医鉴定构成至八级残疾。该案经永福县法院审理后,判决祝某赔偿陈老伯各项损失24995.26元。因祝某为外地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祝某去向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使案件的执行陷入困境。
现年64岁的陈老伯为五保户,其妻子也是残疾人。夫妻俩无儿无女,而两位老人年龄偏大均无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永福县法院依法审查后,为其申报国家司法救助金。
痛失爱女近绝望 司法救助暖民心
2014年6月,邓某将康大姐小女儿杨某残忍杀害后畏罪自杀。永福县法院判决邓某的继承人在继承或清理邓某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康大姐各项损失共计507418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邓某的继承人无可继承的遗产,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未执行到赔偿款。
康大姐丈夫早年逝世,留下两个年幼的女儿,由康大姐独自一人含辛茹苦地将两个女儿拉扯大。多年的辛苦与操劳,使康大姐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多种慢性疾病。小女儿被他人杀害,康大姐精神严重遭受伤害,而长年的就医服药,经济压力大,家庭生活困难。永福法院依法审查后,为其申报国家司法救助金。
2名申请人领取到救助金时,感动地热泪盈眶。至此,司法救助制度又一次体现了关爱民生、扶危助困、化解矛盾纠纷的重大意义,让群众又一次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据悉,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这场战役中,永福法院得到了地方党委和政府大力支持,严格按照规定内容,对一些执行不能、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认真筛查,实地走访、调查核实被侵害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获赔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等,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努力做到公正及时救助,帮助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摆脱生活困难,彰显人文关怀,传递司法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