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福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黄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黄某,外号“有有”,家住永福县永福镇。6月5日上午,黄某开着自己的面包车来到永福镇上的农药店买农药时,发现农药店门口停着一辆忘取钥匙,且无人看管的电动车,顿时心生贪念。于是,黄某假意在农药店里逛了一圈,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韦某的电动车盗走并藏匿,欲伺机开回家中占为己有。事后,黄某思来想去对自己的行为非常悔恨,良心备受折磨。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当天下午,黄某主动到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相关部门鉴定,黄某盗走的电动车价值24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其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等因素,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