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永福法院副院长黄文清带领执行团队,深入林地现场就近调解,以“以租代移”的方法,成功调解执行了一起关于林地权属的排除妨害纠纷案。
2004年12月,被执行人在造林灭荒时,侵害到了申请执行人的林地。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向永福县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2013年永福县人民政府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明确了双方的林权权属,同时永福法院也下发了《行政判决书》。被执行人不服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但被执行人仍无视判决,擅自在那片林地内种植砂糖桔树,乡、县政府多方都未能劝止。于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到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将34亩林地中的砂糖桔树移除。被执行人并未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比较复杂,涉及人数也较多,而且是村与村之间的矛盾纠纷,永福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由黄文清副院长亲自带队成立执行团队,多次组织召开审委会进,经过多次商讨,并召集双方当事人做调解,执行员深入林地现场就近调解,极探索创新,提出了“以租代移”的新理念,即通过土地租赁的方式,由申请执行人把这34亩的林地出租给被执行人。“以租代移”合理地平衡了纠纷双方的利益。
办案团队经过长达6个月的尽心调解,终于在执行期限内的最后一天成功地让双方达成了和解,以600元/亩,租期10年,达成租赁协议。执行法官详细测量了这片砂糖桔树的种植面积,并邀请了林业局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测量,在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见证下,得出测量结果是34.14亩,取整34亩。34亩砂糖桔确认无误。
在不违背当事人意愿,也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永福法院积极创新,转变执行方式,提出了“以租代移”的新理念,开启了执行新模式,让纠纷妥善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