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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电鱼者放“赎罪鱼”永福法院首用生态环境修复补偿机制
作者:曾兰秀  发布时间:2018-08-10 20:53:11 打印 字号: | |
  • 图为活动现场
  • 图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投放鱼苗
  8月8日,随着一万尾草鱼苗游向茅江河深处,一起由非法捕捞者采用生态修复机制进行补偿的案件落下帷幕。这是永福法院首例采用生态修复机制审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资源刑事案件。

禁渔期非法电鱼被捕

6月11日,正值一年一度的禁渔期。家住永福县广福乡的廖某,骑着摩托车来到永福县洛清江下游河段,使用自制的电鱼机进行非法捕捞时,被渔政部门执法人员发现,当场扣押其捕鱼工具及鱼产品。明知是禁渔期,仍非法电鱼,7月25日,县检察院以廖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电鱼设备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为由,向永福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重视修复受损生态

在审判阶段,主办法官向廖某释法明理后,廖某懊悔不已,并主动出资购买鱼苗,以弥补“电鱼”行为对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这一做法,符合办理非法捕捞案“谁毁坏、谁修复、自愿放植”的原则,主办法官积极与县渔政部门协调沟通,同意廖某以购置鱼苗并放生的方式作为修复措施,推进这起毁损水产品资源刑事案件的处理。

“劝君莫食三月鱼,万千鱼仔在腹中;劝君莫打枝头鸟,子在巢中望母归。”非法捕捞,不只是判刑罚款就了事,修复受损生态成了关键。8月8日,在县政法委、县法院、县渔政部门和现场群众的见证下,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热心观众及非法捕捞者廖某,共同将一万尾草鱼苗悉数放入母亲河中。

本案是永福县法院利用生态修复机制作为量刑考量因素的典型案例,开创了全区法院的先例。为保护好辖区生态资源,本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谁毁坏、谁修复、自愿放植”的原则,永福法院在打击破坏环境犯罪行为的同时,积极探索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机制,改变以往对非法捕捞者直接拘留、罚款等处罚形式,司法助力提升“河长制”。此次活动,通过相关部门理性执法和宣传教育引导,为进一步提升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起到积极的引领示范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曾兰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