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福法院将执行回来的标的款上缴国库,用于补给司法救助金,延续救助之源。
2014年2月,被执行人义某辉驾驶其叔叔义某发摩托车搭乘2人在沿罗锦至米田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路上超越前方行驶的车辆时,与申请执行人吕某驾驶的迎面而来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正面相撞,造成义某辉、车上1人、吕某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查明,义某辉为无证驾驶,并且所驾驶车辆无牌照也未购买交强险。该事故经永福县公安局交通经查大队认定:被执行人义某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天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执行人吕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申请执行人吕某的伤经鉴定机构鉴定为颈髓损伤致截瘫伴大便和小便失禁,评定为Ⅰ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执行人义某辉自愿赔偿吕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被执行人义某发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义某辉外出躲避执行,找不到人,法院对被执行人义某辉、义某发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义某辉、义某发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义某发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说后主动凑了8万元用于赔偿,经法官查明,义某发家庭并不富裕,8万元已经是尽到了很大的努力,剩余款项确实无力偿还,执行进入了瓶颈期。
吕某家里老老小小共8人,而劳动力只有2人,而吕某瘫痪不能自理,生活需要照顾,车祸后花费了十多万医疗费,让本来就困难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2017年,永福法院考虑到吕某家庭的困难,为吕某申请了国家司法救助,经过县政法委审查决定给予吕某国家司法救助资金2万元,这2万元对这个困难的家庭来说就是雪中送炭。
虽然通过司法救助缓解了申请执行人的家庭困难,但是执行法官并没有放弃对救助案件的执行,2018年,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到被执行人义某发银行账户有存款,执行法院第一时间对该存款进行了控制,并联系到被执行人义某发,再次耐心的跟被执行人义某发及义某辉的家人说明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后果和危害,最终,被执行人义某发主动履行了剩余赔偿义务。永福法院将剩余赔偿款兑付给了吕某,并将执行回来的2万元上缴国库,用于充实司法救助资金,延续救助之源,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得到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