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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暖人心 雪中送炭显真情
作者:申振中  发布时间:2018-04-28 16:52:13 打印 字号: | |
  • 图为桂林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唐恢豪、桂林中院赔偿办主任刘新农一行向困难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
  “感谢党和政府、感谢法院为我们一家雪中送炭,为我解决了实际困难。”申请人吴大爷接过司法救助金后感激的说到。4月26-27日,桂林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唐恢豪、桂林中院赔偿办主任刘新农一行来到永福县,在永福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曹光华的陪同下来到永福县永福镇、堡里镇、百寿镇、三皇乡将15.8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交到了5名生活困难的申请人手上。

    申请人韦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正常行驶时,与王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相撞,导致韦某受伤,经鉴定,韦某的伤构成多个残疾,其中:一个三级伤残,一个四级伤残、二个十级伤残。韦某作为原告向永福县人民法院起诉,该案经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原告韦某各项损失170412元。本案在执行中,法院对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所有的山林进行拍卖,进过三次流拍,最终以物抵债给申请人(抵债金额139700元),其父母帮交2000元。但依然有28712元未得到赔偿。经查,被执行人王某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某瘫痪在床,长期需要人照顾,已无劳动能力,家中有一八十多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且为精准扶贫对象,经济压力大,永福法院为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

    申请人谢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由于在交通事故中脑部受创,现已变得神志不清,精神恍惚。谢某作为原告向永福县人民法院起诉,该案经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135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具体收入来源,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为精准扶贫对象,家庭经济困难,永福法院为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

    申请人吴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吴某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被告吴某某赔偿31625.9元,判决莫某赔偿52426.4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某已按双方达成协议履行完毕自己所承担义务。另一被执行人吴某某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因受伤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且已65岁,年纪较大,造成家庭困难,永福法院为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

    除了以上三名申请人外,另两名申请人夏某、周某也拿到了国家司法救助金。司法救助金,最大限度地帮助申请执行人解决生活困难,让他们真切感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温暖。

    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之年、决胜之年,为打赢“基本破解执行难问题”这场硬仗,永福法院按照上级法院部署,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尽最大努力穷尽执行措施,深入开展“三月三执行风暴”、“春雷行动”等执行行动。在全力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同时,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原则,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和生活困难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力度,通过严格规范救助资金的发放流程,确保让真正困难的当事人得到救助,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责任编辑:申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