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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矛盾积怨深 法官调处化纠纷
作者:申振中  发布时间:2017-12-01 09:00:28 打印 字号: | |
图为法官将退股款交到当事人手里
  “感谢法官帮我公正、及时的解决纠纷,将结算钱款快速履行。”当案件的原告潘某收到企业退股款后,由衷地感谢法官。近日,永福法院的法官成功调解这起合伙企业纠纷案件,案件也快速履行完毕。

 一、股东猜疑引发血案,合伙企业停产解散

 原告潘某与被告韦某、门某、饶某、余某均是永福人。2015年7月19日,原告潘某与四被告韦某、门某、饶某、余某与案外人于某在广东省佛山市合伙成立了某私营企业,预计投资600万元,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钢化玻璃。2015年10月,于某退出合伙,在于某退伙之前,该企业略有盈利。此后,由于该企业亏损,股东之间就企业的运营成本问题产生了矛盾。原告之子潘某某受聘在该企业负责财务管理,被告韦某对其管理的账目提出质疑,要求对企业成本进行核算。2016年1月28日,原告潘某与被告韦某等人在厂内召开股东会议,原告之子潘某某亦在场。股东会上被告韦某与原告潘某因账目问题发生争执,韦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追打潘某,潘某逃跑过程中摔倒在地,其子潘某某赶紧上前制止,在此过程中潘某某被韦某持刀刺中胸口,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韦某主动赔偿给受害人家属30万元,韦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案发后,该企业一直处于停产亏损状态。2016年5月,经原、被告共同协商后,同意将合伙企业作价179万元转让给股东门某。同年11月,原、被告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算,并确认各股东之间的资产分配明细。但在清算完后,股东之间由于积怨未解,所以均不同意在清算单上进行签名确认。

 二、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2017年8月21日,原告潘某以各股东未支付合伙企业退股款为由,向提起永福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经过对案件的开庭审理,在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为了达到案结事了,耐心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办案法官针对原、被告之间深层次的积怨展开心理疏导,耐心地引导双方解开心结。办案法官指出,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刑事案件是任何人都不愿看到的,事情的发生已经给两个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原告潘某与被告韦某之间存在着矛盾积怨,双方应放下彼此之间的积怨和成见,相互协商解决企业退股问题,各股东也应相互理解,积极配合。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调解,原告潘某对被告韦某首先达成了谅解,对两家庭出现的不幸不再重提,对于本案的各股东间应分配的财产,达成了和解协议。其他股东也积极配合办案法官,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并领取调解书。

 达成和解后,由于该企业之前的运营款存在已身亡的潘某某名下账户里,原、被告均无法提取,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履行。为使法律文书及时履行,办案法官两次赶赴广东对潘某某账户内的钱款进行查询,将其钱款扣划到了法院账户内,并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了退股款,案件得以顺利履行完毕,也就出现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今年以来,永福县人民法院结合规范执法司法提升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度活动,积极开展诉调对接,快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当事人减少诉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良好的效果,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申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