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小轿车停放在空地上,竟然因离奇的火灾事故被烧毁。日前,永福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因火灾引发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广西全州县的王先生购买了一辆轿车用于代步,为了防范风险,他选择购买比较全面的保险产品,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不计免赔率险,总计保险费2879.13元。
2017年6月,王先生将车借给其妹妹王女士到永福县苏桥镇参加朋友婚礼。当天12时许,王女士到达苏桥镇后将该车停放在村里一处满地是鞭炮纸屑的空地上,然后去吃午饭。王女士离开不久,该车开始燃烧,王女士与村民发现火情后迅速赶来灭火并报火警119。尽管大家全力扑救,但由于火势太大,车辆还是火灾中被烧毁。永福县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认定:该车起火部位为轿车左前轮,起火原因排除雷击、放火、电器故障引起的可能性,不排除外来火源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车辆被烧毁后,车主王先生想到自己购买了车辆保险,应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以减免自己的损失,便带着相关票据、保险合同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受理后,通过现场勘察认为,由于引发车辆火灾的原因不明,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对该起事故不负责赔偿。
王先生在申请理赔无果的情况下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永福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1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车的起火原因成为了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主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结合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围绕车辆的起火部位、起火原因不排除外来火源引起火灾的可能性进行了重点分析,并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
庭审结束后,主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王先生保险赔偿款7万元,案件得到圆满解决。